一國政府為民眾提供公共服務,作為交換條件,民眾應該納稅,但如何納稅才相對合理公平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。在中國古代曾實行過很長時間的人頭稅,也就是說,不論田地財產多少,平民皆按人頭均等承擔供養(yǎng)朝庭等各項開支。這種人頭稅征收相對簡易,并且看上去非常公平,但它明顯嚴重地違背了現(xiàn)代稅收中的縱向公平理念。直到清雍正年間實行“攤丁入畝”,人頭稅才基本被廢止,被土地稅這種財產稅所取代,稅收負擔主要與土地多寡相掛鉤了。
現(xiàn)代社會已基本沒有人頭稅了,盡管不同國家的稅收五花八門、十分繁雜,但均可歸入三大類:對商品流轉和交易行為征稅、對所得征稅、對財產征稅。低收入國家的主體稅種是增值稅、消費稅、營業(yè)稅等流轉類稅種,而高收入國家則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。低收入國家老百姓的所得很低,也普遍沒有財產積累,只有對日常經濟活動和商品流轉征稅才能有寬廣的稅基和穩(wěn)定的稅源,但如果一個國家經濟發(fā)展了,人們的收入和財產增長了,并且差距極大,這時候仍然嚴重依賴流轉稅就顯得非常不公平了。因為窮人對一般商品和服務的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遠高于富人,而一般消費支出對巨富者的財富來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。富人的“富”主要體現(xiàn)在收入之高和財產之多上,而窮人之“窮”也主要體現(xiàn)在收入之低和財產之少上,這時再讓商品和服務的消費承擔主要稅收任務,直接結果就是窮人交納的稅占收入的比重遠高于富人。當下中國,實行的正是這種違背縱向公平的稅制。
中國的增值稅、營業(yè)稅等流轉稅占總稅收入的50%以上,而相應的財產稅性質的稅種只有城市房產稅(小范圍試點)、車船稅、城鎮(zhèn)土地使用稅等數(shù)個,稅收總額在國家稅收總盤子中可以忽略不計,相比之下,發(fā)達國家財產稅占比普遍在10%-15%,一般發(fā)展中國家占比也達到5%-6%。
流轉稅是誰消費多誰多交稅,所得稅是誰的收入高誰多交稅,那么房產稅就是誰的財產多誰多交稅。在貧富分化日益體現(xiàn)為財產多寡的今天,房產稅是體現(xiàn)稅收公平的題中應有之義。不僅如此,在公共服務的獲取與成本支付的對應性方面,房產稅有著其它稅種無可替代的優(yōu)勢。同等面積、功能的房產其價值高低取決于公共服務的優(yōu)劣(環(huán)境交通、治安、教育等),其它稅收來源提供的公共服務提高了房產價值,但這個價值的提升卻為財產所有者獨占,顯然是不公平的。房產稅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收,是城市化進程中自然而然產生的,在世界各地具有普遍性。有些地方,它的名字就體現(xiàn)了最原始的公共服務本質,例如,在香港它被稱為差餉稅,即它最初是用來支付警察治安服務的。
目前強烈抵制財產稅的人,臺面上的理由主要有二:一、現(xiàn)在總體稅負太高,不能再開征新稅。這種觀點無疑是有道理的,在總體稅負已經高居全球榜首的情況下,再做稅收的加法怎么說也是不合理的。所以,推出房地產稅一定要在其它稅收上做減法,其中主要是大幅度降低增值稅率、優(yōu)化所得稅,可以考慮將增值稅率每年降低2個點,5年內降到7%,大致與國際水平接近,而個人所得稅現(xiàn)在也是問題重重,要在讓利的前提下進行改革和優(yōu)化。如果房產稅的開征導致總體稅負增加,那么房產稅就可以說是失敗了。
反對者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,中國的城市土地公有,房屋所有人只有70年土地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,對缺乏所有權的對象征收房產稅,從法理上說不過去。到目前為止,這是反對房產稅最有力的理由。對此,確實有辨析的必要。
首先,房產稅的本質是對財產的征稅,而財產的主要屬性就是它的經濟價值。動產也好、不動產也好;有形的也好,無形的也好,只要能給主人帶來排它性的經濟價值,那它就是其財產。雖然每個人房產證上都注明了土地使用期限,即房主不擁有土地的所用權,但沒有人會因此否認這是他的財產,也沒有人否認它所具有的經濟價值。
在一些國家,兩種土地產權的住房并存,既有永業(yè)權房屋(Freehold,即土地為屋主所有),也有租業(yè)權房屋(Leasehold,即土地只有使用權),前者一般比后者市價高10%-20%,但如果租業(yè)權房屋的地段和環(huán)境好于前者,其價格則可能比前者更高。這也從側面說明,經濟價值是財產的關鍵,土地年限只影響財產經濟價值的高低,而不影響其性質。
其次,現(xiàn)代產權概念不局限于所有權,事實上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能體系,所有權、占有權、處置權、收益權分割是一種常態(tài)。這種情況反映到法律上,就是各國將這種對它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權利,概括為用益物權。早在清朝末年,用益物權的理念就被引入到立法過程中了,2007年公布的《物權法》則讓用益物權的概念完全出現(xiàn)在法律條文中。
再次,從世界各國的實踐看,土地所有權的有無并不影響房產稅的征收。例如,馬來西亞的房屋分永業(yè)權和租業(yè)權兩類,但同樣被征收房產稅。新加坡也是如此。香港地區(qū)全部實行土地官用,但房產也征收房產稅(名為差餉稅),只不過數(shù)額相當?shù)?,常為人所忽略?/p>
由此可見,所有權并不是征稅的法理障礙,對任何一物,財產稅的前提是“財產”性質的成立,而非所有權的存在,這個原理雖然主要針對的是不動產,但對動產同樣成立。
房產稅從法理上不存在障礙,并不等于房產稅可以隨意引入,不受約束地征收。除了嚴格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之外,它還絕不能成為實質上的增稅,否則它將失去合法性,成為惡政。同時,房產稅的設計上也應該兼顧短期目的,即上一篇文章所說的抑制房價和穩(wěn)定地方收入來源。一旦承認要為房產稅設置這些前提,那么它的具體框架設計,包括征稅范圍、稅率、其它稅種的減稅、征收方式,就不能信馬由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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